国家对包装法规法律

2012-09-05 09:18:07 编辑:愚公 点击:8107
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得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得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法律的颁布是一定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得以建立和维护 ,社会的结构才得以完整和谐,彼此间的活动才表现得有条不紊,整个社会机体才得以运转灵活。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商标专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即加强国家对商标的宏观管理,又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专利法的实施,使我国迅速进入世界专利大国的行列。有利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包装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包装的保护主要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包装艺术设计的版权保护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同等重要的。

  1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该法在商品包装方面,对商品包装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作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具体条款主要有: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废物防治法与工厂企业和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对商品包装,特别针对过度包装问题,新法中有了明确规定。该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特别规定。

  该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3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随同国标GB /T16716 -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是为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而制定的。

  1)该办法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是:节约原则、安全原则、防假冒原则、经营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其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内容。

  2)该办法规定的回收渠道是: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3)该办法规定的回收办法有:门市回收、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委托回收、柜台回收、对口回收、周转回收、定点回收、押金回收、奖励回收。

  4)该办法规定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有: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 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 、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 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 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

  5)该方法规定包装复用的办法有: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6)该方法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是: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危害。

  7)该办法规定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有: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附着有爆炸物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另外,该办法规定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4 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商品包装有详尽的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另外,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5 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法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包装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包装标志等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且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进口的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6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商品包装方面该法对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用、印刷及说明等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7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 年8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28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

  该法中涉及商品包装的具体条款有: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9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该规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制定的。该规程规定: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0 其他有关法规[ 1 ]

  如《专利法》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3个条件。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包装产品中大量存在。近年来与包装有关的材料技术、机械技术、容器结构、商标图案都成了专利对象。因此在包装设计时要注意不可违反专利法,回避纠纷;《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者,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确的包装条款,主要涉及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计量法》规定了包装容器的容量、重量、计量单位及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对包装标准有一系列的要求,在设计包装容器、制造包装件等方面应遵守条例规定;外贸包装除了应符合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海商法、保险法、涉外税法和进出口货物管制法等涉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